(2015)梓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史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史某乙,男,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