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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培荣与杜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荣,杜应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许培荣,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应珍,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许培荣与被告杜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