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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68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王凡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秉林,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