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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志永诉被告曲小平、李晓强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永,曲小平,李晓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5100号原告崔志永,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宪、陶东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小平,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晓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永诉被告曲小平、李晓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永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给付赔偿款陆千元(含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崔志永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