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志永诉被告曲小平、李晓强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永,曲小平,李晓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5100号原告崔志永,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宪、陶东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小平,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晓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永诉被告曲小平、李晓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永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给付赔偿款陆千元(含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崔志永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