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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方权正,罗田县匡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月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11日生育儿子叶某甲。由于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和体贴,且睡觉时打鼾严重,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经常发生打闹。2015年2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叶某甲。被告叶某某辩称,原、被告认识较早,双方初中曾是同学。原告诉被告睡觉打鼾是事实,但被告并未打骂原告,双方之间夫妻感情较好,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男孩叶某某。现原告以被告睡觉打鼾造成其长期无法睡眠,且被告殴打了原告等理由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有子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证实,故其提出的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要求与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5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宾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