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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圣坤、王曼与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坤,王曼,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47号原告:王圣坤,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曼,女,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原告王圣坤之妻。原告:王曼,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秋,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建华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圣坤、王曼与被告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