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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丽丹与陆远、熊向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丽丹,陆远,熊向前,黄彩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30号申请执行人廖丽丹。被执行人陆远。被执行人熊向前,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601010831。被执行人黄彩月,女,壮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10050221。本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廖丽丹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茶花园支行存款58670元保证金,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廖丽丹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茶花园支行存款58670元保证金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中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