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闫建飞诉吴景军、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飞,吴景军,王文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闫建飞,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吴景军,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王文秀,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飞诉被告吴景军、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建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闫建飞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