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江土与许瑞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土,许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829号原告吴江土,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许瑞林,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土与被告许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江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吴江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