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尹作芳副食经营部申请执行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尹作芳副食经营部,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尹作芳副食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康,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尹作芳副食经营部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康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康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