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令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房屋以及注销销售备案登记手续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裁定如下:注销登记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蚌埠市淮上区双墩路高治线路交叉口蚌埠××物流园第×幢×层×室房屋”销售备案(备案单号1×【20×】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