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又名张罡军)。原告杨某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9月16日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全胜到庭参加诉讼,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迫于家庭压力,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生气,张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无奈,杨某于2011年回娘家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于一双儿女,长女张素婷(2000年3月7日出生),长子张万豪(2008年农历正月26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矛盾争执,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时有吵架生气,杨某回娘家居住,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杨某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杨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彼此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双儿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加理解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杨某起诉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