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风彬与张红娜、申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风彬,张红娜,申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武风彬。被告张红娜。被告申怀玉。原告武风彬与被告张红娜、申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武风彬提供的被告张红娜、申怀玉的地址本院不能送达相应应诉文书,也无法确定二被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风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进军审判员 赵小元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六日书记员 赫暄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