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萍,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元,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海星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