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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和微微与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73-1号原告和微微。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微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