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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李传浩、李东忠等与鲁民、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浩,李东忠,付植松,鲁民,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李传浩,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李东忠,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申请执行人付植松,男,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鲁民,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0,住所地新沂市郯新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传浩等人与被执行人鲁民、新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但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刘杉林执行员  孙先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