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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229-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执行人郭淑祯,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创业中心。被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淑祯、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淑祯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新东方商城A区一层112号铺位的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了被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应偿还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淑祯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新东方商城A区一层112号铺位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以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