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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佳斌与被告李景祥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斌,李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127号原告吴佳斌,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生。被告李景祥,男,汉族,1957年6月19日生。原告吴佳斌与被告李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X镇X路X,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X路X村X号X室。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本案原告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市鼓楼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又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秦淮X路X村X号X室,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移送给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高 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玉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