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东与马志超、殷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东,马志超,殷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5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志超,男,汉族。被执行人:殷冰,女,汉族。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红法执字第15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志超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7号楼3单元3121室房屋一处及轿车一辆。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德东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屋及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马志超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7号楼3单元3121室房屋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马志超名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