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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干才雪与被执行人汤爱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才雪,汤爱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干才雪,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汤爱娇,女,汉族,1981年3月4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干才雪与被执行人汤爱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其他费用合计14510元,执行费8545.1元),但被执行人汤爱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干才雪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激发爱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激发爱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干才雪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激发爱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