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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杨伟、易朋利、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公证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负责人常涛。被执行人杨伟,男,197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易朋利,女,1976年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杨伟、易朋利、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公证侵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新证经字第540号公证书及(2014)西新证执字第181号执行证书,三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47.5439万元(截止2014年8月30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5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