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特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继凤,陈章木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章木,李继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民特字第00048号申请人陈章木,男。被申请人李继凤,女。申请人陈章木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继凤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海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章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章木诉称,其妻子李继凤于2012年6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李继凤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李继凤,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白鹤村桃子林组9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5710275842。被申请人李继凤系申请人陈章木的妻子,2012年6月11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虽经多方寻找,仍未有消息,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并提供了九龙坡区石坪桥派出所证明、石坪桥街道办事处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继凤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继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继凤于2012年离家出走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全家多方寻找,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两年。申请人陈章木系李继凤之丈夫,现申请宣告李继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继凤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