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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与汪某某、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船闸北路**号。代表人程远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俊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诉被告汪某某、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偿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汪 辉人民陪审员  张移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浩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