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汉斯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汉斯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2429号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丁甲庄村后井胡同1号,注册号110113014492285。法定代表人徐腾飞,经理。被告北京东方汉斯餐厅,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16号,注册号110112600757463。经营者林淑玲。本院在审理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汉斯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睿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