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汪洪与张军强、牛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张军强,牛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汪洪,男,汉族,1946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张军强,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牛素英,女,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汪洪诉被告张军强、牛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军强、牛素英价值19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军强、牛素英价值19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