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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汪洪与张军强、牛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张军强,牛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汪洪,男,汉族,1946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张军强,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牛素英,女,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汪洪诉被告张军强、牛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军强、牛素英价值19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军强、牛素英价值19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