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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昝红雨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红雨,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昝红雨,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俊,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昝红雨与被执行人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于2014年10月16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俊所有的鲁NXXX**号吊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