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成海与黄秋婷、陈国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秋婷,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华,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成海,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黄秋婷、陈国华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两上诉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两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按照两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通知,但因无人签收而导致文书于2015年9月17日被退回。此后,两上诉人仍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可以认定本院作出的《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已于2015年9月17日送达给两上诉人。故两上诉人仍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秋婷、陈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