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段桂华与杨玉杰、张金娟、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桂华,杨玉杰,张金娟,段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段桂华,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杨玉杰,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金娟,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段桂玲,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段桂华与杨玉杰、张金娟、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14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0元。本院已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杨玉杰、张金娟的住房公积金存款48000元抵作执行款。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四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