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尹洪武与戚云、贾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武,戚云,贾玉,戚彬,张金荣,戚广田,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643号申请人尹洪武。被执行人戚云。被执行人贾玉,与被告戚云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戚彬。被执行人张金荣。被执行人戚广田。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彬,该公司总经理。尹洪武申请执行戚云、贾玉、戚彬、张金荣、戚广田、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8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3、2015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戚彬名下所有的本市东南郡小区C4-2-801、C4-2-802室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其余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信息。4、2015年10月26日与申请人谈话,因评估公司暂不接收委托评估申请,上述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戚彬名下所有的本市东南郡小区C4-2-801、C4-2-802室,现因评估公司暂时不接收执行阶段委托评估申请,致使评估程序无中止。本院认为,因评估公司暂时不接收执行阶段委托评估申请,致使评估程序无法中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公司接受委托评估申,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