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林先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林先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组织机构代码68305198-1。法定代表人罗春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清凤,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5570011-6。法定代表人程国谦,董事长。被告林先焰,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林先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