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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佰旭与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旭,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16-1号原告陈佰旭。被告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陈佰旭与被告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佰旭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BS1楼房(房产证号为滦平县房产权证01005字第1101**号)作为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告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对原告陈佰旭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陈佰旭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BS1楼房(房产证号为滦平县房产权证01005字第1101**号)。原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原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原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原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连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