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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民警,住屏边县玉屏镇建设路**号。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公司总经理。住所昭通市镇雄县乌峰路*号*楼。关于李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屏边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屏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李某某人民币8816元,已执行8816元。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现已支付申请人李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屏执字第1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