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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爱度滤清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临沂罗贝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895号原告爱度滤清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祝桥镇施湾六路766号2幢二层。法定代表人:唐佳雯,经理。被告临沂罗贝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西侧皇山水果配载中心沿街门头2号。法定代表人杨凤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爱度滤清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罗贝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沂罗贝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异议人已将公司注册地和住所地均变更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均不在临沂市兰山区辖区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异议人无法律依据向贵院提起诉讼,特请求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临沂罗贝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临沂罗贝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临沂罗贝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