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宣城市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军、王双六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勇军,王双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方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勇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双六,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勇军、王双六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李勇军、王双六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李勇军、王双六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