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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静静与李泰成、龙州恒美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静,李泰成,龙州恒美广告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李静静,女,1994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白沙街渔业社***号。被执行人李泰成,男,1975年2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北门街西巷**号。被执行人龙州恒美广告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龙厦路08号龙居江畔花园门面1-08号。法定代表人李泰成。申请执行人李静静与被执行人李泰成、龙州恒美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泰成、龙州恒美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李静静赔偿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人民币15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审判员  黄日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