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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305号蓝色天际裙楼商网1-2栋1-2层2。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12层5室。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被申请人:龙某某。被申请人:严某。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武汉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龙某某、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龙某某、严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龙某某、严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怡      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