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范庭治与曹钦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庭治,曹钦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范庭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钦富再审申请人范庭治因与被申请人曹钦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庭治申请再审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予赔偿,原审法院偏听偏信,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故请求依法提起再审,判决由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7870.65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曹钦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人范庭治按照协议约定为被申请人曹钦富提供放羊劳务服务,劳务提供停止后,被检查出患有布病。范庭治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患疾病与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之间有因果联系,在申请再审时亦未提交新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的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庭治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