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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牟方任,男,生于1967年7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汪营镇甘泉村三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707065419。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夏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荩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