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阁与被告田朝佣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阁,田朝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杨俊阁,男,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代理人:逄博,女,系辽宁三择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田朝佣,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案由:身体权纠纷原告杨俊阁与被告田朝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俊阁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