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永富犯盗窃罪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富,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富,农民。因犯盗窃罪2001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富犯盗窃罪,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凌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富、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永富多次窜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女埠街道、上华街道及建德市大洋镇等地,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盗窃作案15次,窃得珍珠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永富5次将价值46200元的珍珠蚌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钱某。被告人钱某明知吴永富销售的珍珠蚌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针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吴永富、钱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某、邵某甲、舒某丁、舒向跃、舒某戊、黄某的陈述,证人吴某、舒某甲、舒某乙、方某、舒某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15)40号、(2015)097号、(2015)210号价格鉴定书、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15)211号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清单,2014年兰溪市珍珠市场行情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以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明知吴永富出售的珍珠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永富对指控其15次盗窃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但辩称其眼睛不好、身体差,指控盗窃的珍珠蚌数量过多,价格过高。被告人钱某辩称,其知道吴永富因偷珍珠蚌判刑,所以几次问吴永富,吴永富称珍珠不是盗窃所得,其才收购的。经审理查明,(一)盗窃部分1、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舒院大坝东侧被害人舒某丁承包的小围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四年的珍珠蚌8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8000元;2、2014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舒院大坝东侧被害人舒某丁承包的小围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四年的珍珠蚌7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7000元;3、2014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后郑村被害人舒向跃承包的黄泥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五年的珍珠蚌18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23400元;4、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舒院大坝西侧被害人舒某丁承包的田改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三年的珍珠蚌8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5200元;5、2014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被害人舒某戊、舒某己承包的珍珠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七年的珍珠蚌738副。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9594元;6、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后郑村被害人舒向跃承包的荷叶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四年的珍珠蚌5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4000元;7、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被害人舒某戊、舒某己承包的珍珠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七年的珍珠蚌4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5200元;8、2014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舒院大坝西侧被害人舒某丁承包的田改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三年的珍珠蚌7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3920元;9、2014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兰江街道何下庄村珍珠塘被害人黄某承包的珍珠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三年的珍珠蚌5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3250元;10、2014年10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被害人舒某戊、舒某己承包的珍珠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七年的珍珠蚌2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2600元;11、2014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舒院大坝西侧被害人舒某丁承包的田改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三年的珍珠蚌4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2240元;12、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舒院大坝西侧被害人舒某丁承包的潘慈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三年的珍珠蚌8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4480元;1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被害人舒某戊、舒某己承包的珍珠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七年的珍珠蚌8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10400元;14、2015年1月底至2月2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先后两次窜至兰溪市上华街道雅滩村被害人何某承包的田改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三年的珍珠蚌30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19500元;15、2015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永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午塘村被害人邵某乙承包的珍珠塘,采用剖蚌取珠的方式窃得塘内养殖三年的珍珠蚌400副。被盗珍珠价值人民币26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永富共五次将其盗窃所得的珍珠带至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西杨龙村扬子山868号被告人钱某家中,均以每斤110元的价格将其所盗得的珍珠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钱某。被告人钱某明知被告人吴永富有盗窃珍珠蚌的前科且不从事珍珠养殖行业,不核实珍珠来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吴永富处收购珍珠共计220斤。被告人钱某收购的珍珠共计价值人民币462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永富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多次窜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女埠街道、上华街道及建德市大洋镇等地,在9个珍珠塘盗窃作案16次,并五次将200多斤(250斤不到)珍珠以110元/每斤的价格卖给钱某,获利25000-30000元左右的事实。2、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知晓被告人吴永富以前曾因偷珍珠坐牢,在不清楚吴永富手中的珍珠来路的情况下,为贪小便宜五次从吴永富处以低于市场价的110元/每斤的价格收购200多斤珍珠的事实。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发现其位于兰溪市上华街道雅滩村珍珠蚌养殖塘被人盗走3000多副珍珠蚌的事实。4、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4日,其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午塘村的珍珠蚌养殖塘被人盗走400多副珍珠蚌的事实。5、被害人舒某丁的陈述,证实其珍珠塘一共被偷6次,其中2014年3月19日凌晨、4月2日凌晨,被害人舒某丁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养殖珍珠蚌的“小围塘”被人盗走珍珠蚌1500副、1000副;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10月2日凌晨、11月1日凌晨,被害人舒某丁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养殖珍珠蚌的“田改塘”被人盗走珍珠蚌1000副、700副、400副;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害人舒某丁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养殖珍珠蚌的“潘慈塘”被人盗走珍珠蚌1000副的事实。6、被害人舒向跃的陈述,证实其家珍珠塘里的珍珠被偷了2次,2014年5月5日凌晨,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后郑村养殖珍珠蚌的黄泥塘被人盗走珍珠蚌1800副;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后郑村养殖珍珠蚌的荷叶塘被人盗走珍珠蚌500副的事实。7、被害人舒某戊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31日晚上、7-8月份的一天凌晨、10月31日晚上、12月份的一天凌晨,其与舒某己合伙承包的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白樟线旁的珍珠蚌养殖塘分别被人盗走珍珠蚌738副、400副、200副、800副的事实。8、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晚上,其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何夏庄村的珍珠蚌养殖塘被人盗走珍珠蚌1000副的事实。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何某位于兰溪市上华街道雅滩村的珍珠蚌养殖塘被人盗走3000多副珍珠蚌的事实。10、证人舒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舒某丁的珍珠养殖塘被人盗窃6次,其中小围堤的溪坑塘里被盗珍珠蚌大约有1700-1800副,民主村田里被盗珍珠蚌2200副,位于潘慈塘中被盗珍珠蚌800副。被害人舒某戊、舒某己合伙承包的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白樟线旁珍珠蚌养殖塘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10月31日、12月份的一天分别被人盗走738副、200副、800副珍珠蚌的事实。11、证人舒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舒向跃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后郑村的珍珠蚌养殖塘被人盗走1800副珍珠蚌。1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证人方某发现被害人舒某戊、舒某己合伙承包的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白樟线旁珍珠蚌养殖塘被人盗走700-800副珍珠蚌。13、证人舒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底,被害人舒某戊、舒某己合伙承包的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白樟线旁珍珠蚌养殖塘被人盗走738副珍珠蚌。14、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15)40号、(2015)097号、(2015)2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清单,证实被告人吴永富盗窃的珍珠的总计价值。15、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15)2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收购的珍珠价值人民币46200元。16、被告人吴永福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小围塘、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田改塘、兰溪市女埠街道民主村潘之塘、兰溪市女埠街道后郑村黄泥塘、兰溪市女埠街道后郑村荷叶塘、兰溪市女埠街道午塘村珍珠塘、兰溪市兰江街道何下庄村珍珠塘、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珍珠塘、兰溪市上华街道雅滩村田改塘就是其实施盗窃的地点。17、被告人吴永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某就是收购吴永富盗窃所得珍珠的人。18、兰溪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实兰溪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永富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的事实。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相关珍珠塘被盗珍珠现场的事实。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吴永富的住处扣押了黑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人民币二千元、手电筒一盏、银行卡三张、铁网筛捌片、珍珠二千克、小剪刀一把、杆秤一杆、雨鞋一双、水果刀一把、漏筛一个、铝勺一只等物品的事实。21、2014年兰溪市珍珠市场行情说明,证实2014年1-9月份、10-12月份,兰溪市平均每斤珍珠的收购价300元/每斤,250元/每斤;3、4、5年份以上珍珠蚌的价格在2014年1-9月份分别为9元/只、12元/每只、15元/每只,在2014年10-12月份分别为7.5元/只、10元/每只、12.5元/每只。2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永富的前科情况2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永富、钱某的到案经过。2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永富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吴永富辩称指控其所盗的珍珠数量过多,价格过高。经查,被盗珍珠蚌的数量有各被害人及证人证言所证实,并有被告人吴永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佐证;珍珠价格有价格鉴定书、兰溪市水产协会出具的2014年兰溪市珍珠市场行情说明所证实。上述证据取得合法,相互之间可相互印证,应当予以认定。其他证据,二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明知珍珠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永富、钱某在庭审中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永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