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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海燕与王晓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王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被执行人王晓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王晓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云之丈夫周帅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62×××77账户存款99000元。如余额不足,只存不取。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