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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开容与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容,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赵开容,女,生于1983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西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62188712-6。法定代表人罗洁,男,生于1964年7月26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叙永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开容申请执行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材料款本金76184.3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偿之日),同时被执行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仁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仁寿支行账户内存款63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请将上述案款扣划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开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内。注明“2015-671号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