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翁法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涂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翁法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甲,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翁源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幸灵,被告人涂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涂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粤FGS***的长城哈佛越野车去到翁源县龙仙镇X路X巷5栋楼下,驾车强行对其母亲李某某经营的麻将馆门店进行冲撞,并多次倒车反复冲撞、辗压店内物品,致使麻将馆的玻璃门、自动麻将机、风扇、竹凳、胶凳和茶几等物品被损毁。经翁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99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朱某某、涂某乙、黄某某、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房地产权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翁价认字(2015)1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全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