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祁文明与郑延龙、郑延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文明,郑延龙,郑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祁文明。被告:郑延龙。被告:郑延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文明诉被告郑延龙、郑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文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祁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