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斌与王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王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张斌。被告王国燕。原告张斌诉被告王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被告王国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斌诉称,被告王国燕于2015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22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国燕辩称,承认向原告借款60000元,但一次性偿还不了,可以慢慢还。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出具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用以证明被告王国燕向原告张斌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于2015年8月22日一次性还清。证据二、收条一份,出具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用以证明被告王国燕收到原告张斌现金60000元整。被告王国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通过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6月22日,被告王国燕向原告张斌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于2015年8月22日一次性还清。2015年6月22日,被告王国燕收到原告张斌现金600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国燕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国燕向原告张斌出具借条和收条,承认向原告张斌借款60000元,并实际收到张斌现金借款60000元,因此原告张斌与被告王国燕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燕偿还原告张斌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69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89元,由被告王国燕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