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3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向荣与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荣,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566号原告张向荣,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罗小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荣诉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荣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向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荣撤回对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向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