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荣与嘉善伯宫休闲浴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嘉善伯宫休闲浴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周荣。委托代理人:王惠明、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伯宫休闲浴场。经营者:陆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与被告嘉善伯宫休闲浴场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撤回对被告嘉善伯宫休闲浴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