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穆守良、穆强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守良,穆强胜,徐登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0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穆守良,男,1979年5月25日生,回族。被执行人:穆强胜,男,1950年8月20日生,回族。被执行人:徐登兰,女,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强胜在定远邮储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边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