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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査希望与被执行人李青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査希望,李青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査希望,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李青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査希望与李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青会长期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全县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