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恢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凯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津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恢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凌凯,男,出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刘勇,男,出生于1982年4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津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七里镇胡家扁村。组织机构代码:70999115-5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凯于201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凌凯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凌凯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2)从2013年4月10日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执行费2226元;(4)被执行人刘勇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勇于2015年10月23日前向凌凯偿还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5日前偿还借款20000元,2016年12月31前偿还借款1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的执行;三、由被执行人刘勇负担案件执行费2226元;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恢字第000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226元,由被执行人刘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春 更多数据: